吉林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实用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农民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 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 做好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制度,是为客观公正评价农民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而建立的评价制度,纳入全市人才评价体系。
第三条 农民技术职称是农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技能的标志。农民技术职称的评定不与个人身份、工资待遇挂钩;不能与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进行转换或套改。
第四条 凡属农民身份,在我市农村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申报评定农民技术人员职称。
第二章 专业类别、等级设置及名称
第五条 根据我市农村行业和产业布局及现有农民技术人员队伍的状况,农民技术职称划分为农牧业生产、农村工程技术、农村经济和农村文化艺术 5 个专业类别。随着农村行业和产业的发展变化情况,适时对专业类别划分进行调整。
第六条 各专业类别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从事农业生产、试验、示范和技术推广、应用等种植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从事畜牧、兽医、家禽、渔业和特种经济动物的养殖、疾病防治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三)从事农机、林业、水利、农电、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电器修配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四)从事农牧产品加工技术工作的人员。
(五)从事农村商贸、农村运输及信息中介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六)从事农村旅游、农村文化开发传播、农村财务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七)从事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村实用技术人员。
第七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等级设置及名称为:
(一)初级: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
(二)中级:农民技师;
(三)高级:农民高级技师。
根据农民技术人员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在职称名称后标明具体专业类别。
第三章 评定条件
第八条 参加职称评定的农民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热爱农业,献身农村,努力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九条 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坚持重能力、重业绩、重效益、重贡献的原则,将申报人员的工作实绩、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经济社会效益,做为主要评价依据,同时考虑文化程度和专业工作资历。
第十条 农民技术员评定条件:
(一)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项 :
1 、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绿色证书)或参加乡(镇)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本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结业证书,有 3 年以上专业实践经历。
2 、初中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或高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1 年以上。
3 、具有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二)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之一项:
1 、在农牧业技术推广、应用工作中,能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进行具体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并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
2 、从事相关农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能按技能要求完成本专业一般性技术工作。
3 、了解种植、养殖技术和操作规程,能承担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技术操作工作。
4 、从事农牧业产品的加工、运输、营销等工作,并为村民提供信息和中介等服务。
5 、从事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取得一定成绩。
第十一条 农民助理技师评定条件:
(一)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项:
1 、高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或初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7 年以上,取得农民技术员职称 4 年以上。
2 、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 4 年以上,取得农民技术员职称 4 年以上。
3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之一项:
1 、在农牧业技术推广应用中,能传授农牧业科技知识和技艺,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2 、从事相关农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掌握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主要生产程序和操作技能,发现并解决常用设备、设施的一般性技术问题。
3 、因地制宜地提出扩大农牧业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并被采纳 , 其种养殖规模是本村劳动力平均水平的 1 倍以上,或收益高于本村农户平均水平的 1 倍以上。
4 、从事农村经纪工作 , 积极为农户提供农牧产品的收购、营运、代理等信息中介服务,为群众致富做出一定贡献。
5 、在农村旅游、文化开发传播和农村财务管理等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
第十二条 农民技师评定条件 :
(一)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项:
1 、高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9 年以上或初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1 年以上,取得农民助理技师职称 4 年以上。
2 、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取得农民助理技师职称 4 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之一项:
1 、能结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情况,组织或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对农户进行有关试验、技术示范和操作技能的辅导,解决某些技术问题,具有采集处理相关数据的一般知识,独立撰写单项的技术工作总结。
2 、从事相关农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掌握本专业技能标准和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相关的先进技术和经验,正确操作和维护保养常用设备、设施,具有开展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等实际能力,并取得明显成绩。
3 、当地种植、养殖、加工等示范大户的带头人,近 3 年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当地人均纯收入的 2 倍以上,并能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共同发展,产生一定规模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 、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能制定与本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营项目规划和产品流通、销售、加工方案,在促进农副产品流通、创建品牌等方面成效明显。
5 、在农村旅游、文化开发传播和农村财务管理等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受到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表彰。
第十三条 农民高级技师评定条件:
(一)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项:
1 、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3 年以上,取得农民技师职称 5 年以上。
2 、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9 年以上,取得农民技师职称 5 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之一项:
1 、在种植、养殖、加工等方面有独到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方法,近 3 年家庭人均年收入超过当地人均收入的 5 倍以上,并带动周边农户共同发展致富,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2 、了解本专业科技发展动态,及时引进和推广省内外先进技术,开展科学试验,分析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难题;或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3 、从事相关农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熟练掌握本专业生产技术知识,独立设计生产和技术规范,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指导农民技师开展技术工作。
4 、熟悉农村市场的流通环节,及时掌握市场行情变化,具有熟练的实务操作技能和丰富的农业经纪实践经验;或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综合的能力,能独立处理经营活动中的业务难题,并取得显著成效。
5 、在农村旅游、农村文化开发传播和农村财务管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对少数确有特殊专长,贡献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获得县(市)区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被县(市)区以上政府授予劳动模范、致富能手、创业明星、乡土拔尖人才等荣誉的人员,可不受学历和取得职称时间的限制,直接破格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农民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农业、牧业、科协等相关部门参与评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委员会是评定农民技术职称的组织。市人事局依据本办法组建吉林市农民高级技师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农民高级技师的评定。各县(市)区人事局依据本办法组建本地的中级农民职称评定委员会及初级农民职称认定小组,负责所管辖行政区域农民技师、农民助理技师和农民技术员的评定。中级职称评定委员会须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评定委员会成员应由熟悉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农民高级技师职称评定委员会一般由 11 - 13 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占 60% 以上。农民技师职称评定委员会一般由 9 - 11 人组成,初级农民职称认定小组由 5 - 7 人组成,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占 50% 以上。各级评定委员会应有 2 - 3 名懂业务的行政领导参加,有条件的地方吸收 2 - 3 名技术水平较高的农民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农民技术职称通过评审或认定的方式取得。高中级职称通过评审取得,初级职称通过直接认定取得。全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农民技术职称的取得时间,从评定通过的当年 1 月 1 日算起。
? ??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九条 推荐(申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定范围和条件,由其本人申报或所在的村委会及相应的专业协会向乡(镇)或上级专业协会推荐,填写《吉林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表》和《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一览表》,并提供能证明个人基本情况、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证件等证明材料。凡申报评定职称人员的情况,要由乡镇统一组织在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5 天,凡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第二十条 审核。申报或被推荐评定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其推荐材料经当地乡(镇)政府或专业协会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审核,签署意见报人事局;拟评定高级职称的经县(市)区人事局或专业协会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或市级专业协会。对申报或推荐的材料,要重点审核能证明申报或被推荐人专业水平、主要成果业绩和贡献的相关材料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标准条件。
第二十一条 评定。各级评定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被申报人采取会议评审或现场考评的方式进行评审或认定。以会议形式评审的,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的予以通过。以现场考评形式认定的,可采取现场考核或量化打分等形式,对评定对象进行考核或逐项打分。具体考核赋分办法可由各县(市)区人事部门依据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公布结果颁发证书。经评审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由市人事局审批后行文公布评定结果并颁发职称证书;经评审或认定取得中初级职称的人员,由县(市)区人事局报市人事局备案后,再审批行文公布评定结果并颁发职称证书。《吉林市农民技术职称证书》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
? ??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评定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确保质量。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县(市)区政府应当给予奖励;对营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应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谎报成果业绩、弄虚作假,骗取职称的,查实后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取得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纳入各级人事、农业、牧业、科协等部门的管理范围。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宏观管理,农业、牧业、科协等相关部门按其职能分别负责培训、考核、情况统计、档案管理等日常具体管理工作。要逐步建立健全其技术档案,准确记载其参加培训、为村民服务、取得的成果、业绩及考核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取得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乡镇农业基层服务组织招聘农技人员时,优先从具有相应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中挑选;
(二)优先与生产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推广合同;
(三)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讲座、交流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和研究会的学术活动,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四)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学术技术资料、信息,参与农业项目开发和获得贷款以及经费资助;
(五)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可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申报引进国外人才项目或农业引智成果推广项目;
(六)纳入各级政府表彰奖励范围,可参加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拔尖人才的评选和其他专项表彰奖励,并可享受补贴或津贴。具体奖励及补贴津贴标准可按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各县(市)区根据各自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取得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努力完成相关部门布置的技术推广、示范和试验任务;
(二)按要求接受各种业务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带头在承包的土地、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中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积极向当地群众传授科学技术,带动周边群众共同致富;
(四)积极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农村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为当地领导当好参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发后,相关部门不得再自行组织开展农民职称评定工作。以往下发的《吉林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的实施意见》(吉市人字 [1997]5 号)予以废止。
第二十八条 在本办法下发前已取得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凡不属政府人事部门评审发证的,可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由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重新换发《吉林市农民技术职称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