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按照中组部、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考核试行规定》及省、市公务员考核相关规定,结合永吉县实际,于 2007 年 5 月重新制定并下发了《永吉县公务员量化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考核暂行办法》),与原考核办法相比,本次制定的考核办法主要体现以下四大特点:
一是 “ 新 ” 。即《考核暂行办法》内容变动大,并体现了创新。如,规定对公务员考核以县组织人事部门考核结果为准,避免部门重复考核。二是 “ 全 ” 。即列入考核项目全。《考核暂行办法》在考核内容上覆盖公务员全部工作,同时,将工作制度对干部要求的内容也列入考核办法中,真正实现了考核管总的作用,促进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如,将日常工作制度、病事假制度、岗位职责制度等内容均列入考核范围。三是 “ 强 ” 。即考核操作性强。《考核暂行办法》突出实用性和操作性能,篇幅并不长,但内容很明了,有效地解决了考核办法制定容易但操作难的通病。四是 “ 久 ” 。即考核办法用的时间久。《考核暂行办法》的制定是根据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考核试行规定》的内容制定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强,今后若干年均可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