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磐石市经济发展软环境,防止过错行为的发生, 6 月 17 日 ,磐石市委、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出台了《关于对损害软环境行为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所称“过错”,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效率,贻误管理工作,或者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客观事实的行为。《办法》适用于磐石市辖区内各级党群组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社会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过错行为追究坚持实事求是、从严治政、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办法》规定了 13 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应受到过错责任追究:
1 、对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软环境建设的有关政策、决议不认真执行、不认真落实的;
2 、继续或变相执行已经取消的或未通过“三审”的行政审批收费事项,不按项目服务清单要求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不按规定落实政务公开和承诺不践诺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申请,无正当理由借故拖延、推诿、不按规定时限办理的;
4 、以权谋私,对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报”或干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的;
5 、以各种方式直接或者变相向企业违规收费、摊派费用、索要赞助、强买强卖产品的;
6 、对相关单位有法定依据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有关事务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或者互相推诿、扯皮,造成影响或后果的;
7 、行政审批事项,应纳入而未纳入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或“两头”受理的;
8 、对服务对象态度蛮横、办事效率低下、处理问题不公的;
9 、不执行行政(执法)审批备案、中小企业罚款备案、刚性收费罚款、企业年检等制度,存在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的;
10 、对域外投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实行限制性、歧视性、排斥性不平等待遇的;
11 、因服务对象对执法部门及其人员的工作行为提出异议或投诉、举报,而对其进行歧视、刁难、报复的;
12 、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及其引发的不良后果遮掩、护短、失察、失职或放任自流的;
13 、其它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过错行为。
《办法》还规定了过错责任处理和过错责任追究的落实,对直接责任者视情节及后果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行政告诫、调离工作岗位、停职离岗培训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党政纪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