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实行县(市)、区编制增减情况零报告制度
日前,市编办下发通知,对加强县(市)区编制增减情况提出了明确要求。从 2008 年 5 月起,对县(市)区行政和事业编制增减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即:每月 25 日前,县(市)区编办统计填写《县(市)区编制增减情况月报表》,由市编办检查监督处汇总,统一上报省编办。
实行编制增减情况“零报告”制度,是落实省、市人事编制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有力措施,对加强机构编制检查监督,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实现全市行政事业编制“零增长”目标具有重要意义。